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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昆山市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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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教育单位:

为充分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激励作用,更好推进教师队伍的现代化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2016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校及相关教育单位要结合实际,健全和完善职称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领导。

二是注重政策导向。要始终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绩、班主任工作、学历提升等方面的政策导向,做到“六个优先”,充分体现遵循教育规律、运用科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强化教学能力和实绩标准,真正让学高身正者先上,让真才实学者先上,让贡献突出者先上。

三是严格评聘程序。要加强对政策要求的宣传,严格推荐评审程序,坚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上级下达给本单位的岗位数额;被推荐者公开述职;公开展出实绩材料;公开单位的推荐上报人选。要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发挥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积极作用。

二、时间安排

2016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安排在暑期进行。7月15日前各单位上报评审材料,8月30日前完成评审。

三、评审范围

2016年8月底在编在职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青少年宫、素质教育基地、教研室、教科室、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2016年8月底前到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四、关于岗位设置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局和人社局批准的教师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五、关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各级各类教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学生,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中小学教师的人事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结果是晋升和续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任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师德修养考核不合格,有损害教师职业道德,违反“三项规定”等行为的,给予一票否决。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申报。

六、关于继续教育问题

凡申报高一级教师职称者,必须按照《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市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均继续教育学时符合要求。

2016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继续执行以下规定:

1.中小学教师推荐评审教师职务必须取得相应层次国民教育有效学历。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2002年以后具有电大、夜大、函授、自考、网络教育等非全日制学历者,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2.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均应提供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或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试)合格证。江苏省职称计算机合格证在评审高、中级职称时长期有效。符合职称计算机免试条件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凡50周岁以下(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小学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水平。

七、关于推荐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任职资格的基本条件

1.学历及资历要求。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者,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后,受聘一级教师5年以上(2010年底前评聘至今)。其中,乡村教师取得本科学历的时间可延迟至2015年年底;申报一级教师职务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专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5年以上(2010年底前评聘至今);⑵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得本科学历后,受聘二级教师4年以上(2011年底前评聘至今)。

2.班主任工作要求。申报高级教师职务的,原则上应累计有6年班主任工作或12年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 年(或副班主任4 年);申报一级教师职务资格的,原则上应累计有3 年班主任工作或6 年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其中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经历不得少于2 年(或副班主任4 年);新教师初定教师职务要有1 年的班主任或副班主任工作经历。到苏北支教半年,可视作一年班主任工作年限。

3.循环教学要求。申报一级教师职务者,应从事过一定年级段的循环教学工作,或在毕业班任教满2年;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者,应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从教以来担任过1次大循环教学工作或2次小循环教学工作,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

4.满意度测评要求。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者,必须提供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教学满意度达到85%以上的测评表。

5.轮岗交流要求。城区义务教育学段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要有农村教育或轮岗交流经历。

6.教师专业素养竞赛要求。从2017年开始,40 周岁以下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必须提供教师专业素养竞赛等级成绩,并符合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要求的相应等级。今年,仍提供参加苏州市教科院2007 年以来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把握学科能力竞赛(未组织竞赛的学科除外),属于拔尖的申报对象,在申报高级、中级职称时至少要分别获得苏州、昆山三等奖及以上。

7.“一师一优课”要求。从2016年起,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参加苏州市教科院具体组织实施的“一师一优课”活动。其中:40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网上“晒课”,属于拔尖的申报对象,不仅要参加,而且至少进入“优课”评选,否则不得申报。

八、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说明

1.关于时间年限的计算问题。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年限从教师取得任职资格并签订聘约、被聘任(任命)之日开始计算。评聘条件要求的有效学历、任职年限、论文材料、表彰奖励等取得时间、发表时间、获奖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前一年(2015年)年底。但是,教龄、班主任年限截止到申报当年6月底。

2.关于教学工作量问题。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正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同学科普通教师任课量的四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0 节;副校级领导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50 节;中层管理人员(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且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0 节。幼儿园教师申报时,应根据幼儿教育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提交其近一学年所带班级的一日活动计划、反思以及观察记录或个案材料,需要时须到实地进行确认。

3.关于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的问题。申报人须获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国民教育学历,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的,需参加所申报学科合格学历段学历教育2 门主干课程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4.关于论文问题。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者,要提供有一定质量的本学科专业论文3 篇;申报一级教师职务的,至少提供本学科专业论文2篇。申报者所提供的论文应已送审通过鉴定,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方可上报推荐评审。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应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查询页和“中国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论文数据库中检索论文查询目录网页打印件,并经学校审核盖章后作为个人申报材料上报评审;获奖的论文应提供论文获奖证书原件。

凡弄虚作假、抄袭论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律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延迟3年以上申报。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5.关于申报科研材料。教科研课题、获奖应与申报学科相关相近。教科研项目批文和鉴定书等均需原件。

6.关于高级教师的二级评审。申报高级教师职务实行二级评审,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首先进行面试答辩,然后再提交高级教师评委会评审。

7.关于破格申报问题。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不实行学历、资历双破格申报;中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实行破格申报。

8.关于乡村教师。对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村学校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实绩显著的,可适度放宽公开课(或教学获奖)、教科研要求。对兼任多门学科的乡村教师,所有兼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9.关于引进人员的评审问题。已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现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与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经考核已具备同级别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可同级转评为中小学教师相应职务。已同级转评为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若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应累计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原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年限可与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原专业技术职称时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评审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中小学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九、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考核合格者,可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专科学历后,在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本科学历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可初定二级教师。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后,在中小学教师岗位工作满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能胜任中小学教师工作,可初定一级教师。

十、其它相关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 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 号)文件执行。

十一、其它部门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2016年职称评聘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昆山市职称办、昆山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山市教育局

2016年5月31日


2019年11月12日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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